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林麗華 被告 林明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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