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洪雪鳳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洪雪鳳平日以收購鴨胗、鴨腸等物再駕車運送至臺中市建國市場為業,係以駕車為附隨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7年2月1日20時44分許,自臺中市○○區○○街○○○號前,駕駛牌照號碼2033-P8號自用小貨車倒車欲起駛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應注意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倒車,適有 何婕 汝騎乘牌照號碼MAP-2391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見狀閃煞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 何婕汝 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撕裂傷、左踝擦挫傷之傷害。案經何婕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何婕汝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婕汝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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