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1日本院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95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業據上訴人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88、89頁)。而上訴人遲至95年4月3日始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冷明珍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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