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告 曾玟迪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碩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馬健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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