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顏李阿滿 被告 高珮瑄 上列被告高珮瑄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18號),經原告顏李阿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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