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曾素卿
陳德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28,4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7,20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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