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美玉於民國98年4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
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8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85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美玉│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8│││202,485元││8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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