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信華
WESSELSTHEUNISSCHILLINGDIRKSOEREN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0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朱信華另尚涉犯侮辱公務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朱信華告訴被告WESSELSTHEUNIS、SCHILLINGDIRKSOEREN傷害,告訴人WESSELSTHEUNIS、SCHILLINGDIRKSOEREN告訴被告朱信華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等均已具狀撤回本案傷害告訴,此有各該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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