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云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云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蘇云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附表108年度聲字第233號蘇云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民國106年6月│本院107│107年4│均同左│107年6│││害防制│3月,如│18日某時許│年度 東原 │月27日││月4日│││條例│易科罰金││簡字第49│││││││,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9月3日│本院107│107年4│均同左│107年6│││害防制│4月,如│23時30分許│年度東原│月27日││月4日│││條例│易科罰金││簡字第49│││││││,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1月26日│本院107│107年9│均同左│107年│││害防制│4月,如│14時許│年度原簡│月17日││10月8│││條例│易科罰金││字第57號│││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3月11日│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7年│││害防制│4月,如│23時許│年度東原│10月31││11月19│││條例│易科罰金││簡字第│日││日││││,以新臺││149號│││││││幣1仟元│││││││││折算1日││││││├─┼───┴────┴───────┴────┴───┴───┴───┤│備│編號1至2:││註│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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