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張堃瑋
郭福興 吳文翔 黃玉如 張鴻俊 蔡冠廷 林 聖慧 林俊宏 周麗芬 林其緯 楊淑如 黃曉琪 蘇建忠 王瑞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七五〉廳民一字第一四○五號研究意見參照),查原告等人對被告各別請求損害賠償,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等人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號││││├─┼────┼──────┼─────┤│1│張堃瑋│297,760元│3,200元│├─┼────┼──────┼─────┤│2│郭福興│292,230元│3,200元│├─┼────┼──────┼─────┤│3│吳文翔│325,230元│3,530元│├─┼────┼──────┼─────┤│4│黃玉如│482,850元│5,290元│├─┼────┼──────┼─────┤│5│張鴻俊│859,840元│9,360元│├─┼────┼──────┼─────┤│6│蔡冠廷│408,360元│4,410元│├─┼────┼──────┼─────┤│7│ 林聖慧 │379,226元│4,080元│├─┼────┼──────┼─────┤│8│林俊宏│292,076元│3,200元│├─┼────┼──────┼─────┤│9│周麗芬│292,230元│3,200元│││林其緯│││├─┼────┼──────┼─────┤│10│楊淑如│322,230元│3,530元│├─┼────┼──────┼─────┤│11│黃曉琪│341,760元│3,750元│├─┼────┼──────┼─────┤│12│蘇建忠│349,260元│3,750元│├─┼────┼──────┼─────┤│13│王瑞淇│425,410元│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