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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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HINHUNG(越南籍,中文譯名:陳氏絨)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THINHUNG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4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4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含「Sibutramine」成分,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為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
4月25日FDA研字第1079006001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083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7年8月8日高普南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郵包發遞單號碼:CZ000000000VN、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及來貨照片4張附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成分│數量│├──┼──────────────┼───────┼────┤│1│「GoleanDetox」膠囊│Sibutramine│13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