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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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4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8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共5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8、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4、5、6、7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侵入住宅罪│共同傷害罪││││(聲請書載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8日│97年4月27日│97年4月2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678號│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17123號│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17123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60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2日│98年8月4日│98年8月4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60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6日│98年8月4日│98年8月4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15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60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600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7日│98年1月28日│98年2月5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1712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80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808號││機關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4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4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60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9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92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7│8│9│├───────┼───────────────┼───────────────┼───────────────┤│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8日│98年1月間某日│98年6月14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80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808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機關年度案號│、第3153號│、第3153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98年度基簡字第89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8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98年度訴字第1035號│98年度基簡字第896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8年8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9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9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824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1至9數罪併罰)。│(編號1至9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