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守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87號、99年度偵字第16665號、第16731號、17164號號)及併案審理(99年度偵緝字第1322號、100年度營偵字第400號、100年度偵字第557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672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守忠犯幫助詐欺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鄭守忠雖知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金融機構帳戶、電話,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因而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為下列幫助詐欺之犯行:
一、鄭守忠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2日,在嘉義市○○路○○○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後,旋於當日在嘉義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600元之代價,將該門號之SIM卡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在報紙廣告欄佯登應徵工作人員,並以鄭守忠提供之上開門號作為聯絡電話,之後:
(一)適 詹鍵澔韋金宏 (另案偵辦)分別得知上開訊息後,乃各自撥打上開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約定由詹鍵澔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太平郵局(下稱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由韋金宏提供其所有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隨後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網路購物或設定扣款錯誤為由,向附表所示 林君憶陳怡廷吳佳容劉耀仁黃若綺陳欣茹葉娟華 等人詐騙,使林君憶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詹鍵澔、韋金宏之上開帳戶。
(二)適 王修文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見報而撥打上開門號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要求王修文於99年3月31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火車站前之統一超商,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何厝郵局(下稱臺中何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是「張經理」司機之成年男子。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王修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99年3月31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 張恩綺 ,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遭誤設為分期付款云云,致張恩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953元至王修文上開帳戶內。
(2)99年3月31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 許振超 ,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遭誤設為分期付款云云,致許振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012元至王修文上開帳戶內。
(3)99年3月31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予 游雅婷 ,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遭誤設為分期付款云云,致游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新臺幣28,944元至王修文上開帳戶內。
(三)適 林上棋 (另為不起訴處分)得知上開訊息後,乃撥打上開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約定由林上棋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營分行(下稱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隨後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25日19時許,假冒合庫之行員,致電居住於新竹縣之民眾 伍哲緯 ,向伍哲緯訛稱之前其在奇摩購物網站遭詐騙8000元,因奇摩網站有跟合庫聯絡,合庫願意將款項匯還,並請伍哲緯至住家附近之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使伍哲緯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54分許,在住處附近之自動櫃員機陸續匯出8筆款項,其中第1、2、7、8筆分別匯出29124元、29984元、9705元、7807元至林上棋上開合庫帳戶內,而匯入之款項隨即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伍哲緯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鄭守忠另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10月67日前某日,以不詳代價將其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使用。
(一)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 邱清榮 佯稱設定扣款錯誤云云,致邱清榮陷於錯誤,於99年10月7日依指示匯款23,211元至鄭守忠上開帳戶。
(二)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99年10月6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 莊淑雅 ,佯稱莊淑雅網路購物時因員工貼錯單據,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致莊淑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28分許,陸續匯款新臺幣7,854元、2,526元至鄭守忠上開兆豐商銀帳戶。(2)99年10月6日22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 張成功 ,佯稱張成功電視購物時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致張成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44分許及翌日0時14分許,陸續匯款10,013元、29,989至鄭守忠上開兆豐商銀帳戶。(3)99年10月6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 廖榮俊 ,佯稱廖榮俊電視購物時誤簽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致廖榮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25分許,匯款29,978元至鄭守忠上開兆豐商銀帳戶。嗣莊淑雅、張成功及廖榮俊發覺有異,始知遭到詐騙。
(三)該詐騙集團之成員,於99年10月6日晚間7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 張珊珊 ,佯稱其先前向電視購物台購物時,付款方式遭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提款機辦理止付云云,致張珊珊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23分許,依指示匯款29,973元至鄭守忠上開帳戶內。嗣張珊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貳、證據:
一、被告鄭守忠於警、偵查及本院之供述。
二、證人詹鍵澔、韋金宏、林君憶、陳怡廷、吳佳容、劉耀仁、黃若綺、陳欣茹、葉娟華、邱清榮、張恩綺、許振超、游雅婷、莊淑雅、張成功、廖榮俊、張珊珊、伍哲緯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
四、自由時報影本詹鍵澔、韋金宏上開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五、被告上開兆豐商銀交易明細表,兆豐商銀函及所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六、另案被告王修文於警詢時之供述、王修文提出之報紙廣告1紙、王修文前揭臺中何厝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七、被害人張恩綺、許振超、游雅婷、莊淑雅、張成功、廖榮俊、張珊珊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八、另案被告林上棋於警詢時之供述、林上棋於合庫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
參、論罪: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而為交付行動電話之SIM卡、金融卡、密碼之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共二罪)。
被告分別提供 渠開立 之上開門號SIM卡與金融卡及密碼,幫助詐騙集團之人詐騙上開被害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又被告分別以提供渠開立之上開門號SIM卡與金融卡及密碼,幫助詐騙集團之人詐騙上開被害人,各均係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肆、量刑: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而提供行動電話SIM卡及提款卡供他人使用,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助長不法詐欺集團之氣焰,詐欺犯罪層出不窮,手法不斷翻新,使社會大眾彼此間產生嚴重之不信賴感,對社會危害非輕,並致被害人受有上開財產上之損失。再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另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之被告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被告之犯罪事實,係同一時、地,以一個交付門號或金融卡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日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款帳戶│├──────┼───┼────┼──────────────┤│99年3月25日│黃若綺│29,988元│韋金宏所有上開彰化商銀帳戶。││├───┼────┤│││陳欣茹│7,272元│││├───┼────┤│││葉娟華│15,757元│││││14,226元│││││29,988元│││││合計│││││59,971元││├──────┼───┼────┼──────────────┤│99年3月26日│林君憶│4,000元│詹鍵澔所有上開郵局帳戶。││├───┼────┤│││陳怡廷│26,000元│││├───┼────┤│││ 吳佳蓉 │7,120元││├──────┼───┼────┤││99年3月27日│劉耀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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