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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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06號上訴人 吳瑞峰
王明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被上訴人亞太百貨名店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世鴻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被上訴人 陳靳雪鳳
毛鳳美 黃周美月 康飛西韓 吳壽美 林麗華 吳正成 蘇麗莉 吳宥蒼 葉勝紅 邱松真 趙錦雀 郭如璧 王淑芳 余之誠 劉雅瑛 林玉樹 姚農美 陳麗霞 曾霈君 陳欣宜 林岱儀 蔡惠根 楊秉濂 謝藍琪 丁慧珍 廖方苑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家暄律師被上訴人 林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