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號聲請人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3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435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06年12月1日送達該裁定。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