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妙真 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75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吳秉祝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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