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 黃阿存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2、1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民國106年10月5日本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2、1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伊之抗告為合法,其效力應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之人,原確定裁定未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裁定所列之視同再審原告為抗告人,裁定亦未送達彼等,程序有問題等語,為其論據。查原確定裁定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尚非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自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其聲請再審,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