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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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告 蔡春頻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 陳潘 牡丹(即 陳添昌 之繼承人)
陳桂蓁 (即陳添昌之繼承人)
陳彥良 (即陳添昌之繼承人)
陳綮宏 (即陳添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陳潘牡丹 、陳桂蓁、陳綮宏、陳彥良為陳添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添昌於民國111年4月8日死亡,陳潘牡丹、陳桂蓁、陳綮宏、陳彥良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