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雅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孟卿 等間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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