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2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債務人 林倍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