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百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芯蓉 訴訟代理人 何順福 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採購日期向原告購買貨品,價金各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雙方約定以月結90天為貨款給付之末日,原告並已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被告。詎被告於貨款到期後,迄未依約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先前督促程序中提出異議狀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及採購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5-4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其雖曾以支付命令異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為任何具體說明並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其所辯可採。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
3條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貨品,就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於統一發票開立當月月底起算90天後,仍未為給付,則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共新臺幣(下同)543,900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金額│採購單號│採購日期│發票號碼│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民國)││(民國)│(民國)│├──┼──────┼─────┼─────┼────┼─────┼───────┤│1│47,250元│000000000│106/05/03││││├──┼──────┼─────┼─────┤00000000│106/05/23│106年9月6日││2│59,850元│000000000│106/05/16││││├──┼──────┼─────┼─────┼────┼─────┼───────┤│3│43,050元│000000000│106/06/05│00000000│106/06/19│106年10月6日│├──┼──────┼─────┼─────┼────┼─────┼───────┤│4│39,900元│000000000│106/06/19││││├──┼──────┼─────┼─────┤││││5│38,850元│000000000│106/07/10│00000000│106/07/24│106年11月6日│├──┼──────┼─────┼─────┤││││6│38,850元│000000000│106/07/19││││├──┼──────┼─────┼─────┼────┼─────┼───────┤│7│108,150元│000000000│106/07/27│00000000│106/08/22│106年12月6日│├──┼──────┼─────┼─────┼────┼─────┼───────┤│8│45,150元│000000000│106/09/01│00000000│106/09/21│107年1月6日│├──┼──────┼─────┼─────┼────┼─────┼───────┤│9│45,150元│000000000│106/09/25││││├──┼──────┼─────┼─────┤00000000│106/10/19│107年2月6日││10│32,550元│000000000│106/10/12││││├──┼──────┼─────┼─────┼────┼─────┼───────┤│11│45,150元│000000000│106/11/06│00000000│106/11/21│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