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永玉選任辯護人陳建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健源 告訴被告邱永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健源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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