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恆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曜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曜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7,454元,應繳裁判費15,7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14,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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