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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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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