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37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五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前及緩刑期內即自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七月八日止,更故意因竊盜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同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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