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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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徵之裁判費為3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