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施行前)第51條第5款、(修正施行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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