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68號

聲請人

即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依戶籍謄本記事欄記事欄之註記)之姓名、住居所及簽名之起訴狀。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具體(未載被告應給付若干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原告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明,並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暨證物資料,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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