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何鎮國 相對人 何文會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文會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何文會(男,民國八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路○○○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何文會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文會為聲請人之父,其於民國74年5月27日離家後未歸,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
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7年度家催字第331號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97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7個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於74年5月27日離家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331號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7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期間無人陳報相對人是否生存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家催字第331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據證人即相對人之女婿 余鈞 到庭證稱:「相對人已經失蹤20幾年,這些年來都沒有他的消息。」等語明確,再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亦記載「民國94年5月27日因遷出未報行方不明」等語,且相對人自73年9月後並無任何入出境記錄,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在案可憑,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係於74年5月27日失蹤,計至民國81年5月2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於81年5月27日下午12時為相對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