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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