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宏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僅因不滿告訴人拒絕外送飲料即以不堪言語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對他人之基本尊重,且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未婚、為光碟零售業之負責人之家庭狀況(見被告100年7月12日之警詢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以及觸犯本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致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調偵字第302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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