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董羿嫃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蕭元琮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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