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104年12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年,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建和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711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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