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坤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坤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搬運贓物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及12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11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6日│101年3月12日│100年12月14日0│││││時1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532、598│偵字第532、598│字第1081、1529、│││號│號│1786、1951、1952│││││、1953、195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01年度六簡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125號│125號│10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01年度六簡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25號│125號│10號││├────┼────────┼────────┼────────┤││判決│101年7月3日│101年7月3日│10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編號1至2應執行│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有期徒刑6月,已│有期徒刑2年│││執行完畢│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罪││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1日18│101年2月21日22│101年2月20日0│││時4分許│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953、1954號│、1953、1954號│、1953、195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10號│10號│10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0號│10號│10號││├────┼────────┼────────┼────────┤││判決│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11應執行│編號3至11應執行│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結夥二人以上竊取│││罪│罪│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2日18│101年3月11日15│100年12月24日6│││時許│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953、1954號│、1953、1954號│、1953、195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10號│10號│10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0號│10號│10號││├────┼────────┼────────┼────────┤││判決│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11應執行│編號3至11應執行│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為搬運贓物,使用│為搬運贓物,使用│共同竊盜罪│││車輛罪│車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中旬某│100年12月底某日│101年1月30日16│││日傍晚│凌晨│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953、1954號│、1953、1954號│、1953、195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10號│10號│10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0號│10號│10號││├────┼────────┼────────┼────────┤││判決│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11應執行│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