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 黃氏芳梅 相對人 劉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3年度家調字第1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臺東法扶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影本為憑,並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反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家調字第137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經核其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扶臺東分會因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又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反證,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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