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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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7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5日上午9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 伍拾 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
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