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李芳宜 律師被告 崔湧
陳尚群 吳勇璋 施建華樓文豪 石清榮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鑫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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