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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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方 鄭京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 鄭壹
鄭新德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鄭正崇
柳玲鈺 被告 鄭新福
鄭靜玉 鄭海水 李武凱 謝振源 李武統 李武忠 張鄭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5,600元×200㎡=1,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