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楊淑惠 住臺南市○○區○○里○○街○○巷○○號被告 楊美玲 住臺南市○○區○○里○○街○段○○○號
楊振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88,425元(原告陳稱系爭3筆土地幾乎全遭占用,故暫以3筆土地全部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占用土地價額,117.25x14,674+92.13x14,034+58.38x16,700=3,988,4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501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000元外,尚應補繳38,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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