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之記載為贅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嚴庚辰律師」之記載,顯係贅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