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子○○
癸○○壬○○辛○○己○○○丑○○○丁○○乙○○丙○○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
蕭昌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