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簡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