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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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乃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551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粉末壹包(驗餘淨重柒點捌肆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葉乃嘒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12日,無故持有混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K他命粉末1包。 嗣經警 於同日9時許,持票搜索被告葉乃嘒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租屋處,並扣得內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粉末1包(即如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書附表編號3所示)而查獲,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然此部分犯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513號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前揭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內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010500154號)乙份附卷可參,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不明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7.8494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10500154號鑑驗書乙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513號偵查卷第22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