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 劉玫宜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曲建全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段1576、159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曲建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