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 詹木雲
賴美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荷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