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亦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1790號、100年度聲減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亦成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減得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姜亦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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