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宏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陳振宏業 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