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債權人 林宇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彌照 、 陳啟霖 、 蔡治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依借據及本票內容所示,債務清償日期及到期日均為104年1月9日,則利息應自其翌日起算)。
二、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陳啟霖請求給付之依據,若無,請撤回對陳啟霖部分之聲請(依借據及本票所載,僅陳彌照為借款人及發票人,蔡治謙為保證人及背書人)。
三、聲請狀所載請求命債務人交付不動產權狀等書證及其餘聲請事項,非依督促程序所得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參照),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