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義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並於100年6月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2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2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添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