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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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債權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中華一貫道宏發道德實踐研究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敘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